知识产权是否也是可以共享的权利?
发布日期:2018-07-09

 

前言:横亘在王老吉与加多宝之间的包装装潢案,随着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纸共享判决看似落下帷幕,但引发的知识产权争议还在不断发酵。其中共享“红罐”后是否会继续造成消费者混淆、其权益如何划分、是否存在商标侵权隐患以及是否会扰乱市场秩序等多个命题,在时隔多月后仍是热议的话题。

 

商标与商业标识交叉在一起

该案二审判决一出,双方均表达了自己的态度,加多宝高调表示“衷心感谢”,王老吉低调表示“尊重判决结果”。至此这一起耗时5年的诉讼终于尘埃落定。

  加多宝更换了金色包装,并且最终免受上亿元的巨额赔偿,并且通过该诉讼使自己的品牌高度曝光,达到了非常好的宣传目的。而王老吉也可以继续使用“红罐”,并且通过此次诉讼迅速占领市场,也达到了其诉讼目的。从这一角度来看,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达到了“定纷”的目的。

  但是针对该案的讨论并未随着法槌落下而就此终结,争论仍在继续:有专家学者认为,“共享权益”至少对注册商标被许可人的相应创新与勤劳付出给予一定的认可与支持,也能给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制度带来更长久的发展空间。而另一部分学者却认为,有必要厘清在商标许可与被许可条件下,“共享”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的权利义务规则。

 

  中国科学院大学教授李顺德认为,其中一些问题可以进一步探讨,一些问题还有待于将来实践的考验和验证。我国对于商标和商品包装装潢、商品的特有名称等做了严格的区分,如果把商业标识统统理解为“商标”,有些问题可能就更容易解决,也更好理解。但是,目前我国还未达到这个要求,商标法就是保护注册商标,而商标是狭义的概念。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保护的是商标以外的商业标识。王老吉与加多宝之间关于“红罐”包装装潢争议问题将商标与商业标识交叉在了一起,如果把这两者分得过细,有些问题解释起来或者处理起来反而增加了难度。

 

应当注意突出各自商标

如果说近年来大家关注度最高的词是什么,那么非“共享”莫属了。单车可共享,充电宝可共享,雨伞也可以共享,但是对于具有专有权利的知识产权可以共享吗?

  某知识产权业内专家认为,有些东西可能可以共享,但是有些东西在共享中可能需要进行适当地区分,比如说“王老吉”“王老吉红罐凉茶”,这几个文字不加限制地共享的话,可能会导致消费者对未来市场主体上无法区分。因为王老吉、加多宝就商标而言均有特定的归属主体。

另外,在共享权益过程中还应该关注对商誉评估价值的影响,由于商誉无法分割,而且存在很强的不稳定性,这也需要双方在共享权益的权利义务行使过程中基于合理避让、善意履行等诚实信用原则,划定出相对清晰的边界。

  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体现的“共享”规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教授表示,王老吉、加多宝在使用涉案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时,应当注意突出各自商标,便于相关公众区分。“王老吉”商标许可协议已经终止的情况下,加多宝没有权利在包装装潢中使用“王老吉”字样。

  鉴于双方的合作背景以及历史因素,加多宝“共享”的“红罐”包装装潢权益是否可以转让给第三人行使?为更好的平衡双方利益,对于加多宝“红罐”包装凉茶的产量是否要加以限制?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局长安青虎认为,这是双方在后续行使包装装潢权益过程中需要考虑的问题。

  部分学者认为既然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中已认定“王老吉”三字是红罐装潢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之加多宝已改用金罐。如果判红罐装潢归广药,判加多宝在双方诉争期间使用带加多宝的红罐不构成侵权,避免使用“共享”,或许既可定“纷”又能止“争”,并为今后解决此类纷争提供一更具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

 

商标权是否也成共享的权利

根据该案二审判决,王老吉与加多宝似乎都可以共享“红色罐体+王老吉黄色字体”的包装装潢。那么,若加多宝基于共享权益可以使用该包装装潢,是否会对“王老吉”商标构成侵权?

  王老吉与加多宝“共享”包装装潢中是否包括“王老吉”三个汉字,或者仅指黄色字体和红色底色的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中并未对其有明确的解释。业内专家认为如果加多宝与王老吉在其包装装潢中使用对方商标,必然会造成对对方合法权益的侵犯。在某种程度上,二审判决并没有消除双方对于未来可能存在的商标侵权行为的担忧。

  “王老吉”商标由广药集团注册使用至今,将商标许可加多宝使用后,是否意味着“王老吉”商标权就变成了王老吉与加多宝共享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对此在判决中并没有对此予以释明。而这恰恰也是学者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有专家表示,如果加多宝将红罐上黄色的“王老吉”文字替换为“加多宝”,是否可以认定为对双方“共享”的包装装潢权益的行使?是否构成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并没有做出明确的指引。

  清华大学法学院某教授则认为,判决内容并不利于消费者区分王老吉与加多宝凉茶产品。如果加多宝再次启用“红罐”包装装潢,将黄字“王老吉”替换为“加多宝”,反而会增加消费者识别、区分的难度。另外,二审判决认为,一边“王老吉”、一边“加多宝”字样的包装装潢形式,缺乏主观恶意,但又指出双方在行使权利过程中应当合理避让在先权利。加多宝上述包装装潢形式是否侵犯广药商标权利,需要进一步明晰。

 

来源: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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