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自愿登记
发布日期:2018-05-31
版权保护的一个基本原则是“自动产生”——自创作完成之日起,作品即自动受到保护,而无须履行任何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然而,作品的保护时间长:公民的作品,其财产权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后五十年,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作品,其财产权保护期为作品首次发表后五十年;
作品的使用方式多:包括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等等;
作品的传播范围广:可通过各种方式在全球范围内广泛传播;而且因不断演绎、反复传播、连续授权而产生的权属关系相对较为复杂。
为有效维护作者、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在不违背“自动保护”原则的前提下,我国对作品实行“自愿登记”制度。为此,国家版权局曾先后发布《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对作品登记的具体条件及相关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
对作品进行登记,有助于:
帮助权利人保存证明其对登记作品享有版权的有效证明。在作品使用和传播过程中,一旦发生需要由著作权人证明其权利人身份的情形,权利人可以及时、方便、快捷地举证;在解决版权纠纷过程中,权利人提交作品登记材料的证据后,把举证责任转移给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必须提出足够的、确凿的证据证明登记文件不属实,否则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对作品进行自愿登记,须提交的材料:
1、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2、作品样本(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部分手稿的复印件或照片、样本,以及作品主要特征的扼要说明)
3、权属证明(继承人身份证明、委托创作或职务创作证明、专有权使用合同等)
须填写的表格(可在网上下载):
1、作品登记表
2、登记申请书
3、权利保证书
登记作品须交纳登记费,经作品登记机关核查后,由作品登记机关发给作品登记证。已登记的作品定期在网上发布并对公众开放,查阅作品应填写查阅登记表,交纳查阅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