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
发布日期:2018-05-24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

 

    商标异议是一种有效的事后法律补救手段。

 

    异议人在提出异议申请时,应提交委托书和签署申请文件。

 

    并提交以下文件:

 

(1)、异议人企业介绍(包括企业的构架、员工数量、企业规模等)

 

(2)、引证商标的国内外注册情况。

 

(3)、异议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引证商标的设计意图。

 

(5)、引证商标的使用情况。

 

(6)、引证商标的销售区域。

 

(7)、引证商标近三年来的各项经济指标。

 

(8)、引证商标的广告宣传情况。

 

(9)、引证商标在同行业的排名情况。

 

(10)、引证商标的荣誉情况。

 

(11)、引证商标的维权情况。

 

(12)、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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