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认为瓜子二手车广告宣传中使用的“创办一年、成交量就已遥遥领先”的广告语缺乏事实依据,与实际情况不符, 违反了我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罚款12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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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京工商海处字〔2018〕第2170号
当事人:金瓜子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安宁庄东路18号23号楼二层2356
注册号:110000450304322
法定代表人:杨浩涌
经查:2016年12月3日,当事人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乐视网广告交易平台网络广告发布协议》。
该广告类型:体育前贴片,广告发布期限:2016.9.7-2016.12.28,最终广告客户 :金瓜子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广告费总金额:RMB12,500,000元。
上述广告是一个时长约15秒钟的视频广告,内容:创办一年、成交量就已遥遥领先。当事人确认上述广告中“创办一年 ”的起止时间为: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同时承诺此时间段内瓜子二手车成交量为85874辆。
针对“创办一年、成交量就已遥遥领先”的宣传语,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3份证明材料,用以支持上述广告宣传语。
我局执法人员针对这3份证明材料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核实,我局对于当事人提供的3 份证明材料不予采信。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11月5日、11月6日分别调取了北京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和北京人人车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的二手车成交数据,数据显示:北京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2015年7月1 日至2016年7月31日的成交量为442878辆车,北京人人车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的成交量为92375辆车。
此两者的二手车成交数量均超过当事人的成交数量。
综上,本局认为当事人广告宣传中使用的“创办一年、成交量就已遥遥领先”的广告语缺乏事实依据,与实际情况不符。
以上事实以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资质复印件、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独家技术咨询和服务协议、ICP 备案许可打印件、当事人网站截屏打印件、现场检查笔录、《乐视网广告交易平台网络广告发布协议》、广告发票复印件、乐视体育- 瓜子网贴片合作排期、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数字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出具的《获奖证明》、《二手车交易行为研究报告》、北京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二手车成交量成交额统计表、人人车有关2015至2016成交量的说明、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询问(调查)笔录等在案佐证。
我局于2018年8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要求举行听证。
我局于2018年8月31日依法举行了听证会,对于当事人在听证会上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我局不予采纳。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同时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 )项之规定,服务的销售状况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12500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就近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对上述行为的处罚决定,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海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来源:企业信息公示系统 知产库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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